一、地下车库专库专用。车库除存放规定车辆外,严禁改变用途存放其它物品。
二、严禁漏油等危险故障车辆存入车库。
三、严禁在车库内私拆乱建改变车库用途。
四、严禁在车库内违规私拉电线。
五、严禁在车库内使用电器取暖设备。
六、严禁车库内使用大于30W照明灯具。
七、严禁擅自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和库内使用明火、电焊机等设备。确需使用者,应向物业公司申请、备案,并在消防人员监督下安
全使用。
八、严禁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。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。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道。
九、严禁超载超高车辆进入地库( 重量不超2.5吨,高度不超2.0米)。
十、严禁在地库内存放液化气罐、汽油、酒精、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十一、业主发现消防问题应立即向物业公司安保部报告。
十二、一旦出现火情,业主应积极配合参与灭火。
十三、因烟火导致消防系统自动启动而造成车库、车辆、物品、设施设备等被泡,由事故制造者承担全部责任。
未尽事宜,按当地政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对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消防问题的,由当事人负责。问题严重者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2024年1月30日
青岛市消防支队开发区消防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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